2024年第1期p1-p21
作者:吴俊,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15vip太阳集团官网副教授。
摘 要:《民事诉讼法》中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条款,被认为是法院主管制度的立法表达。主管制度发挥在不同机关和组织之间分配民事法律纠纷裁决权的作用。立法仅规定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法律纠纷属于诉不合法,但缺乏配套制度明确法院主管的具体范围以及主管争议的处理机制。诉的利益机制也发挥规制法院审判权作用范围的功能,但实践中法官倾向于对法院受案范围进行限缩解释,将主管判断前置于诉的利益判断,以政策性的主管规则替代规则性的诉的利益机制。法院拒绝司法救济裁判应该是“诉的利益”与“法院主管”的二阶判断结构。在经过诉的利益判断之后,法院对于其无权主管的法律纠纷应释明当事人可以寻求救济的法律渠道;对于行政机关排他性主管的民事纠纷,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参照移送管辖的规则进行移交。在制度机制层面,可通过类案约束、提级管辖、主管争议特别程序保障等机制,通过个案积累逐步统一我国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救济;法院主管;诉的利益;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