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3期p116-p141
作者:柯达,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经济15vip太阳集团官网特聘副研究员。
摘 要:拒收现金行为不仅是民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或公法干预的产物,也体现在行政与司法机关的依法履职过程中,其主要源于数字经济背景下现金发行主体与支付服务主体之间的支付工具市场竞争。货币接收主体或支付服务主体出于减少现金保管等成本的需要而拒收现金,将极大削弱社会弱势群体获取与使用现金的能力,因此需要法律予以规制。我国央行认定拒收现金合法性的依据为货币法中的“不得拒收”条文和消费者保护法中的“选择权”条文,但基于立法目的差异、旧法新用局限等因素,这两类条文难以规制多样化的拒收现金行为。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化发展和数字人民币的广泛流通,应通过具有“债务清偿效力”的法偿货币地位补强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以尊重当事人平等协商后的支付工具选择。在此前提下,应将公民获取与使用现金的权利纳入基本权利、明确相应的国家保护义务;同时,应在民商事交易领域和公法领域分别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确立可以拒收现金的“合理正当”标准。
关键词:拒收现金;货币法偿性;消费者保护;意思自治;数字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