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海君教授应邀参加“三网融合背景下电视广播信号手机直播的法律问题”研讨会并作发言
2018年8月18日,由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的“三网融合背景下电视广播信号手机直播的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成功召开。我院卢海君教授应邀参加了这次研讨会并作了发言。
卢海君教授认为,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之下,互联网、电信网高度融合,传统的市场划分方式受到挑战,其中,电视广播信号手机直播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广播”抑或“信息网络传播”引发了极大争议,司法机关在相关案件的裁判过程中,也极力从“行为定性”的角度进行分析。然而,在技术发展如火如荼,各种传播技术之间交错、融合的大背景之下,仅从技术的角度对行为进行定性难免会出现认识不清的窘境。
卢海君教授认为,著作权法规范是文化产业发展在著作权法中的体现,理解著作权权能应该注重其行业背景。以此为出发点理解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广播组织权”更能够确定其正确的内涵与外延。“新技术、新业态”大背景下著作权案件的裁判思路可以尝试从“技术端”到“产品端”的转换。形象地讲,传统广电系统提供给观众的电视节目类似于“套餐”,而视频网站提供给观众的产品类似于“单点”;电视节目不进有商业功能,还有社会功能,而“单点”的内容更注重个人需求的满足。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之下,通过虚拟专网将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节目信号整合成“信号束”,再分发给每个手机终端,尽管跟传统的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路径不同,但带来的实际效果并无不同,受众只不过可以通过手机终端进行实时观看,手机专网电视给用户带来的体验并无不同。并无有力证据证明手机专网电视分流了视频网站的流量,给视频网站带来了实际的损害。而且,手机专网电视对版权保护来说是绝对利好,其所提供的“全封闭信息高速公路”能够为社会正能量的传播提供绝佳通道。综上,既然手机电视直播电视广播信号并不构成对版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为手机电视的蓬勃发展留下广阔的发展空间。
(卢海君教授发表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