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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vip太阳集团官网成功举办第二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


15vip太阳集团官网成功举办第二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


15vip太阳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由15vip太阳集团官网15vip太阳集团官网、《贸大法律评论》编辑部主办的第二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2017年11月18在15vip太阳集团官网宁远楼成功举行。本次论坛共收到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暨南大学、福州大学和15vip太阳集团官网等全国20多所15vip太阳集团官网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投稿共50余篇,编辑部经过评审后评选出了30篇左右的优秀论文并邀请论文作者参会

 

(论坛现场)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国际与比较视角下共享经济的法律问题探讨”。具体分为四大单元讨论板块:1.共享单车中的法律问题;2.网约车中的法律问题;3. 共享短租中的法律问题与共享经济中的知识产权问题;4.共享经济涉及的刑法、竞争法、环境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问题

 

(论坛合影)

 

第二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开幕式

上午九点,会议开幕式在太阳官网宁远楼232会议室举行。开幕式由15vip太阳集团官网15vip太阳集团官网硕士研究生吕晓擎同学主持。15vip太阳集团官网15vip太阳集团官网教授、博士生导师梅夏英教授和15vip太阳集团官网15vip太阳集团官网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冯辉副教授代表学院出席论坛开幕式。

梅夏英教授作开幕式致辞。梅夏英教授的致辞主要围绕论坛主题与网络法的关系展开。梅教授认为,贸大15vip太阳集团官网举行这种学生论坛是很及时的。网络法从去年开始火热起来对网络法关注的问题到了社会各界不得不重视的地步。网络的发展已经容不得我们从容地去整理,网络时代非常紧迫,哪怕我们没有准备好,我们也要去面对。对于网络问题而言,网络法是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又要随着社会现象而起伏。这种两面性在当代表现得特别明显。我们对网络法的研究经历了一个很清晰的过程网络进入法律的视野最早还是以个人信息入手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了一个独立的问题。在个人信息保护之后,出现了数据。像虚拟财产,我们总将虚拟财产与个人信息联系起来,其实它是一种账户安全和操作的问题,这时候其与侵权法的联系比较密切,和物权法没有什么关系。之后我们又发现了数据的问题,数据的归属,比如网络行为数据以及数据库的归属问题。数据属于谁?慢慢地我们又发现一个平台问题——电商的平台是不是主体随着时代发展,后来又到了网络安全的问题。虽然这些问题都互不相干,但是却同时显现出来。信息和物质的问题,人拥有信息意味着什么?在信息交易中,交易本身和财产交易是不是一回事?信息的产生和流通与物质有什么不一样?法律是围绕着物质形成的,但是突然出现数据成为了我们的一维,如果说信息是阴物质就是阳。物质天生具有独占性,信息天生具有分享性,信息是分享和服务的,物质是属于消费的、所有的。你要研究这些问题就要搞清楚这些基本问题。在此基础上,去研究共享经济的问题,这就很有意义了。因为它本身就是在信息共享的层面上,带有信息的特点,一定要抛弃传统物的所有权的思想,这才是出路。

 

(梅夏英教授致辞)

学生代表吴佩乘同学(上海交通大学15vip太阳集团官网硕士研究生首先代表所有参加会议的同学对主办方15vip太阳集团官网15vip太阳集团官网和贸大法律评论编辑部表示了最诚挚的感谢。其次他表示:“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国际与比较视野下共享经济法律问题研讨。互联网的发展是我们这一代青年成长要直面的问题。依稀记得在我2012年进入大学校园的时候,一些实时支付工具尚诞生不久,智能手机都还没有完全普及,而在五年后的今天,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网约车、共享单车、P2P已经在我国蓬勃发展。如今,我们欣喜的发现,共享经济科技革命的引领者在我们中国,这对树立了我国的自信心有积极作用。法律人面对这些变革,理应有所回应。经济模式和技术改革带来的是法律关系的调整。本次论坛我们也将就这一议题,从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等部门法域进行研讨。本次论讨的参与者都是各高校的研究生,毫无疑问,我们将成为今后法律研究和法律实务的重要推动力。让我感到惊喜的是,在座的同学们所学的领域并不统一,而是各种部门法的专业背景。法学理论具有共同性,然而不同部门法之间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却不尽相同。通过本次论坛的交流学习,我们不仅可以对法律的基本研究方法进行交流,还可以就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观察视角进行探讨,这也有利于法学研究者形成统一开放的话语体系。” 最后,他再次衷心感谢对外经贸大学15vip太阳集团官网为法科青年学子搭建这样一个交流和沟通的平台祝愿此次会议圆满成功,希望在座的法科学子都能在本次的会议上讨论得尽兴,并在今后的生活中成为很好的伙伴。

 

(吴佩乘同学发言)

 

上午9:30至11:45,论坛进入主题研讨环节。分会场的主题为:共享单车中的法律问题上海交通大学15vip太阳集团官网博士研究生聂帅钧同学主持,15vip太阳集团官网博士生导师梅夏英教授点评

杜梅俐(上海师范大学15vip太阳集团官网硕士研究生)同学通过五个部分向大家展示了自己对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其一是共享汽车的分类及其发展历程;其二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其三是两个具体案例的研究分析;其四是责任主体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是文章的结论。杜同学首先对共享汽车的四种类型及其发展历程作了简要梳理,着重介绍了汽车分时租赁这一相对狭义上的共享模式,列举了从2010年至2017年历年共享汽车的市场占有份额的相关数据。其次认为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分析离不开一般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但是其实质上又超出一般传统归责原则的范围,简要介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然后通过对两个案件的介绍抛出了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中的汽车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如何承担的一系列问题,注册人与实际驾驶者人不一致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和损害赔偿问题。在接下来的模块中杜同学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和建议。最后提出共享汽车的出现和存在具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但对于其存在的问题不应回避,需要国家和政府从法律层面上对其责任主体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对运营公司实行有效的监管。

 

杜梅俐、李可、刘阳阳同学发言)

李可(南京师范大学15vip太阳集团官网硕士研究生)同学分享的论文题目是《行政诉讼在共享经济社会协同治理下的困境及路径选择——以共享单车为例》。通过探究在治理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中的法律问题引出社会的协同治理这一核心观点。他指出:“共享经济如共享单车对很多人而言是一种福利,然而相应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像乱停乱放,占用盲道绿化;恶意毁损,占为己有;有的地方没有规划专门的单车道路,所谓的‘单车路权’受到侵害能否起诉政府等等都不断的考验着城市的综合治理能力。要解决共享经济的这些问题,我们的政府部门就不得不转变传统的治理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模式,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社会协同治理制度,使政府的角色从传统的‘划桨者’、‘掌舵者’转变为‘护航者’,着重建立健全社会管理领域的各种具体的机制,如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专业化社会工作者操作、公众监督、法律保障的共建共享新格局,这也将是未来共享经济治理的发展趋势。行政诉讼将在多方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将行政诉讼制度放置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改革的背景之下,转变司法理念并付诸于实践刻不容缓。具体而言,首先应明确行政诉讼的定位和功能为监督;其次是建立起纠纷解决的协同处理机制;第三是要在制度与民众的现实需求之间建立起动态联系;第四就是通过及时有效的司法审查,倒逼制度的不断完善。”

刘阳(上海对外经贸大学15vip太阳集团官网硕士研究生)同学对共享单车乃至共享经济这一经济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持相对消极的态度。他认为共享单车在上海发展得并不理想,在深圳这样政府比较支持企业创新的城市发展更好一些,因为政府不会过多打压共享单车和网约车这类新型运营模式。刘同学表示个人是不赞成共享经济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上海和深圳共享单车出现后陆续出现共享支付宝、共享雨伞等,但其发展并不好,也即共享单车、网约汽车运营模式的成功不能被简单复制到其他行业,共享经济不是在每个行业都能获得生存空间与良性发展。第二是公司跑路问题,已经有好几家共享企业发生跑路事件,而一旦公司跑路,谁为其行为买单?显然不应是政府。第三,企业占用人行道这一公共面积来进行营利活动却不需要为此行为买单,显然不妥。”因此他认为近几年共享经济的发展因为政策影响可能较为可观,但从长远来说在法律层面研究共享经济意义不大。另外,他补充道:“还存在未满12周岁儿童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个人信息的泄露,产生的外部性等问题。”商业模式的创新和抢占市场与政府监管的不及时,导致供给过剩产生外部性,因而刘同学认为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不具有可持续性发展的特质,随着时代的发展会退出历史舞台。

三位同学发言结束后,梅夏英老师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简要点评,梅老师认为三位同学均认真准备,发言内容质量都很高。他认为,第一位同学讲的共享汽车责任主体问题,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基本都能适用,如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关系;租车人和实际使用人的赔偿责任问题保险其实能解决大部分问题,法律也有相应规制,讨论这种关系影不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有没有实际意义呢?而对网络平台注册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还是值得探讨。第二位同学从行政诉讼,行业管理、行政主导等角度谈了谈新的分析思路,但是核心思想和解决的问题在发言时提得不够清楚。对第三位同学的发言梅老师认为共享经济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可以说共享单车发展不下去,但不能说共享经济就搞不下去了。共享经济对资源配置、闲置资源的利用起到了促进作用,共享单车存在外部性,信息不透明的问题说其不可持续有一定道理,但共享单车只是共享经济的其中一种,共享经济还是会存续的。

李洋(15vip太阳集团官网15vip太阳集团官网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金融法视野下共享单车资金池的法律问题分析》,她认为共享经济具有一定的分类,如以民宅、汽车为例的共享是一种将闲置资源利用起来并使其流动的资源配置方式,但是共享单车的发展实际上是刺激了人们出行的需求而不是闲置资源的利用。可以从这个角度思考共享单车的本质与共享经济的不同。她主要从金融法的视角出发,分析了共享单车押金形成的巨额资金池所引发的三个问题:首先,在押金用途不明确,押金协议不具体的情况下,用户的押金资金安全应当如何保证;其次,此类巨额押金池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应纳入什么机构的监管范围内;第三,巨额资金池是否可以进入投融资领域进行资本运作,如果是,则可能对金融秩序有何影响,国家应当如何应对此类金融风险。共享单车押金存在着用途不明确,信息披露不透明,存管模式不确定,监管无从下手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她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首先,共享单车企业应当披露的内容不应仅限于资金存管,还应当披露其关联方的业务领域、范围及经营状况;其次,政府应当对提供免押金服务的企业适当补贴,或者给予其政策上的优惠,以激励和推动免押金服务的推广。最后,政府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也不失为一个好的探索。”

 

李洋、汪萌萌、王依超、李洪健同学发言

汪萌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15vip太阳集团官网硕士研究生)同学以南京町町单车公司跑路事件作为切入点,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来研究和分析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规制。首先是问题的提出,汪同学通过对比五大品牌共享单车的押金规则及使用情况,表示目前共享单车押金机制主要有两大问题:第一,用户押金退还程序冗长,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第二,押金规则尚存在立法空白。接着从担保物权说、金钱担保说以及质权说这几种学说的角度对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属性进行了细致分析,最终她认为押金作为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此处应当受债权而非物权调整。另外还对共享单车押金及息的归属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共享单车押金归企业所有一方面有利于货币的流通增值,提高市场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也符合共享企业设立的需要。企业利用消费者押金所进行的投资营利的息也应当归其所有。最后对于数额巨大的押金资源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如何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的共享单车押金问题,汪同学也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一是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二是细化服务协议,明确押金及其息归属;三是建立政府与市场的合作监管模式。

王依超(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同学首先表示自己对共享单车的关注很早就开始了,上半年参加的一些论坛只有一两篇在讨论共享经济,而今年下半年共享经济就突然火起来了。她说:“我们讨论共享单车存在的许多问题,其实是由于互联网的发展而将很多民法上的问题变得复杂了。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其实在共享经济流行之前已经有了单车的押金问题,但在之前关于押金的文章非常少,几乎没有引起学者的关注和研究,而共享形式的出现和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押金突然变成一个很大的问题。目前共享单车押金存在的主要两个问题是信息不透明和去向不明,大家在讨论如何规制、规避问题前,应当先明确押金对于共享单车而言是否必要?没有押金企业是否能存续?公司告知用户交押金是一种担保,而现实中这一功能并未得到较好体现,用户把车损坏了照样能取回全部押金。押金没有发挥其担保作用,而对企业而言取消押金又无法填补其运营成本。在权衡两者关系下再来讨论如何处理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这其实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另外除了押金问题,还有使用费的问题。车费与押金是不一样的,企业会返车费给一次性充值一定数额的用户,如果取消押金那么企业能不能用车费的预存款来覆盖成本?这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

李洪健(武汉大学15vip太阳集团官网硕士研究生)同学对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提出两个层面的思考,一个是公司能不能利用押金,第二个是怎样监管押金。讨论能不能利用要先分析押金的性质,他个人比较倾向于押金是信托的所有权让与担保。他表示:“押金是货币,能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也就是共享单车公司有押金的所有权,可以利用押金,对于押金孳息可以类推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当然公司负有返还责任,如何保证公司最后能返还押金是我们研究的重点。”李同学还对共享单车公司的设立目的提出一个新的见解,认为这些公司靠押金和车费是不够投入成本的,其盈利率非常低,公司设立的目的不是为了慈善,不是为了帮政府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而是为了盈利。他还认为公司赔本做买卖的目的,最终是为了获得个人数据。共享单车公司经过多轮融资,形成ofo和摩拜两家独大,投资者为什么愿意继续投钱维持两公司的运营,目的是为了能获取这样一个流量的数据,公司通过大量收集出行数据,最终能分析骑车人的行为模式,通过对行为模式的定位来预期其未来的行为,比如消费习惯,从而进行新的商业模式的塑造。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共享单车公司未来可能会通过向其他企业出卖收集的大量出行数据而获得盈利。

位同学发言后,梅老师继续点评道:“这一轮讲得比较具体和深入,同学们的发言都非常好,逻辑清晰。我们这个论坛很有意义,研究探讨的东西都比较前沿,具有发展的眼光。第一个问题,押金的法律性质,肯定不是抵押,不是质押也不是留置,说是非典型的债务担保,也不恰当。那是不是仅仅是一个协议呢?我认为从物权法角度解释这里的押金就是一个债,一个合同约定,没有“押”的含义,就是我缺钱了你先借我笔钱。第二就是共享单车要不要押金。如果一个行业要靠押金活着是否还有存在必要?美国租车的是不需要押金的,信用卡直接结算。经济越发达,社会信用越高,整个社会体系越完善,押金应该越收越少甚至不收,目前我国共享单车押金设置过高,都可以去买辆自行车了。第三个数据分析问题,认为共享单车企业是做数据生意、数据服务,企业有没有这样的想法未可知,再说骑单车的出行数据可能不是那么有价值,数据在稀缺的时候很值钱,但是现在许多企业都在做数据分析,单车获得的数据像在高校可能就只能得到学生什么时候有课,什么时候去吃饭这种没有价值的数据。最后押金偿还问题实质上不是纯私法上的问题,也是公法上的管理问题。国家怎样保证企业有能力偿还押金,国家怎样运用监管手段降低企业信用风险。风险无处不在,其他行业像P2P也存在公司跑路问题,这实际上是国家监管管控的问题。”

 

分会场二的主题是网约车中的法律问题,在15vip太阳集团官网15vip太阳集团官网硕士研究生黄紫玉的主持下,各位参会同学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与研究。

 

(洪娴、吴佩乘、蒋雨同学发言

洪娴(15vip太阳集团官网硕士研究生)同学围绕她的论文《从供给侧改改革看共享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发表了看法。她的论文结构一是提出问题,也就是网约车发展过程中理论与实践发展的不适应,二是顶层设计带来的改革机遇,第三个是在机遇面前,网约车如何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实现其发展,从点到面,看共享经济发展的网络问题。她表示:《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的发展与这份办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的。整体上看是对网约车采取收紧政策的。理论践行中出现的问题:以监管取代供需规律,制约整个互联网新经济的发展,牵制住大环境下共享经济的政策环境的创新与活力,以此为开端,打开政府通过法律规制过分干涉新经济模式的发展的蝴蝶效应。接下来我们来看供给侧改革下网约车发展的机遇,理解网约车中的供给侧改革很重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提出的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和必要举措,通过创新引领主动调整供给端达到引领需求端的目标,形成“供需平衡”的理想状态,最终在不断动态的前行过程中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状态。论文最后的内容是顶层设计给网约车带来的发展契机。共享经济是一场深刻的经济革命,集中蕴藏着无限的商机,带来了深层次的社会变革。网约车要在束缚中寻发展,在发展中摆脱束缚。”

吴佩乘(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同学 的论文是《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问题研究——以北京市网约车新政为例》。他表示:在网约车快速发展的当下,北京市有关部门率先发布了网约车管理新政。新政在社会舆论中引发争议,其中部分条款被指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和程序,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北京网约车新政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反映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质标准和程序规范上均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制度需要被建立以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践中的有效实施,从而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论文简要介绍了一下我国竞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然后结合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对象和标准分析了北京市网约车新政。在此类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过程中总是面临着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保证“增量”和“存量”并举,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与竞争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北京网约车新政作为国内第一起公布的接受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于全国有着极为重要的示范效应。在互联网+时代面前,政府在履行经济行政职能的同时需考虑到社会发展和竞争秩序,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蒋雨(15vip太阳集团官网硕士研究生同学的论文题目是《网约车监管制度的中美比较研究》。他将对中美网约车监管制度的研究分为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国内一线城市办法实施细则;第二部分:美国加州的网约车监管规则,以及美国法院对于网约车监管的司法评价;第三部分:中美监管规则进行的比较。他表示:“中国网约车的发展实际是一个企业不断合并的过程,而合并实际是处于经营者集中的范畴,经营者在达到一定的条件情况下,需要向商务部提交申请,提请商务部进行审核。商务部一直就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合并问题对两家企业进行约谈,最近没有相关信息,是由于商务部陷入了困境。所以首先说网约车市场如何界定:网约车全称是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实际是归属到出租车项下,所以是否可以认定滴滴所处的市场就是整个出租车行业呢?这个界定是否是合理的呢?如果将滴滴归属到出租车市场,那么他所占的市场份额是很低的,不用去讨论下一步的问题,即如何滥用市场支配的问题;如果将滴滴界定到网约车这个相关市场,那么认定滴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个问题影响到滴滴在未来、过去和现在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比如掠夺性定价的问题。其次是讨论经营者集中的问题,商务部认为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合并需要持续关注,需要约谈,那么如何界定滴滴这一类网约车企业的经营额?有两个讨论点:第一、滴滴自称是一个平台企业,他认为自己是在司机和乘客之间搭建了一个平台,那么对于平台公司,需要如何认定其经营额?到底经营额是所有的收取的车费,还是仅仅认定滴滴从司机端收取的费用?第二、滴滴在合法化经营之前的经营额是否应该计算?从理论上说,在办法出台之前,滴滴的经营都是非法经营,那么非法经营的经营额是否计算在内。因为经营者集中有两个标准,第一是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人民币,并且两个经营者超过了4亿人民币;其次是所有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营业额超过20亿人民币,或两个经营者超过了4亿人民币,那么经营额的确定对于两个企业的合并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应当讨论如何计算营业额。而且两个企业的合并节点正好是网约车暂行办法出台的时间,那么就涉及到网约车合法化的认定问题,之前是非法经营,其经营额是否应当计算在内?

卢文(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同学首先对主办方和其他同学精彩报告表示了感谢。他的论文题目是《我国网约车平台的主要运营模式及行业规制建议》,他认为:“随着《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发布与施行,网约车在我国的合法地位得到了承认,虽然《暂行办法》为网约车行业的规制提供了一个总体性的框架,但网约车是随互联网而兴起的新兴行业,《暂行办法》作为网约车发展时期的过渡性办法,本身仍存在着许多争议和不足之处,此外网约车平台在不同运营模式下的法律地位也不尽相同,对于不同的营运模式,政府应当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我的文章首先从概念入手,对网约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之后,简要介绍了一下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以及不同运营模式下不同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各主体的责任承担。最后一部分对《暂行办法》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揭示,然后提出了些行业规制的完善建议,既要完善对网约车行业的立法规制,还要完善对网约车行业的司法规制,此外要构建分散化监管模式,完善事中监管和事后救济。

 

(卢文、虞婷婷、王甜莉、宁思同学发言)

虞婷婷(武汉大学15vip太阳集团官网硕士研究生同学大家介绍了专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的问题。她表示:“不同运营模式下专车平台的法律定位有所不同,平台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形态也会因其法律定位而异。四方协议模式下,作为承运人的平台既是车辆的承租人也是驾驶员的用工单位,对车辆和驾驶员有支配性的控制力,也是专车运行利益的享有者,在此基础上要对其控制的物件和人员致他人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而商业合作模式中,私家车主凭借自有车辆从事专车运营,是专车服务中的承运人,但平台也非单纯的居间人,其在专车运营过程中对乘客和第三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交通事故侵权中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按份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以网络信息平台和数据分析技术为依托的专车服务是一种采取“线上撮合”与“线下交易”相结合的全新交通运输模式,是“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理念在客运领域的具体应用。但专车“这股以私家车辆为主体的新兴力量因为可能在客运安全、损害救济和市场秩序等方面引发的副作用面临严重的制度约束,在实际客运中承受着较大的违规风险” 。在风险社会里,机动车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专车自然难以幸免,而专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往往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车辆和驾驶员来源的不同,专车运营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是平台自营模式,第二是所谓的“四方协议”模式,第三是商业合作模式。在“四方协议”模式下平台的法律定位为承运人,在商业合作模式下平台的法律定位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形态包括以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为基础的替代责任,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基础的按份责任。不同运营模式下平台的法律定位不同,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责任形态也有所不同,因此《暂行办法》将平台定位为单一的承运人不符合专车运营的实际,应当结合具体模式加以区分。”

王甜莉(南京师范大学15vip太阳集团官网硕士研究生同学以全国首例宣判的“网约车”案为例,探讨了“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法律责任。她阐述道:”近年来,随着网约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网约车合法地位的逐步确立,围绕网约车产生的各类侵权纠纷对传统法学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2016年11月1日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统一规定了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责任,但对于实践中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不同的法律关系以及由此应当承担的责任差异并未作明确区分,此种立法现状极易导致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相互推诿,逃避自身责任的承担,造成受害人权利难以救济的困境。文章首先对首例网约车进行了介绍,然后借鉴美国加州Uber案中先进的Borello test 规则对我国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进行思考。我国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可大致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重资产运营模式下的网约车平台,第二类是轻资产运营模式下的网约车平台。不同的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下所承担的责任应有所不同。重资产运营模式下平台承担替代责任,轻资产运营模式下平台应承担补充责任。共享经济和网约车在运行过程中的确面临着一些障碍,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的明确与否直接关系着受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关系着对司机的惩罚程度及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着网约车平台的良性发展。从宏观角度来看,还体现了社会对经济新形态持何种态度。我国应当出台立法并规范执法对该问题予以规制,并建立和完善相关社会制度,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协同作用,从而实现共享经济稳定持续快速发展的目标。”

宁思甜(上海对外经贸大学15vip太阳集团官网硕士研究生同学主要讲述了网约车平台的雇主替代责任问题。她表示:“网约车平台的迅猛发展缓解了城市的交通压力,也对出租车行业的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深入剖析网约车公司的商业模式,可以发现虽然司机有较为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但公司能够从注册资格、业务、工资等诸多方面对司机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符合控制理论,构成雇佣关系。而且,基于网约车公司承运人身份以及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网约车公司应当对运营中的他人承担雇主责任。然而,我国雇主责任规定存在疏漏,与域外雇主原则中要求雇主作为第二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存在明显冲突,建议对我国雇主替代责任作出相应调整,即网约车平台司与司机在侵权案件中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网约车车辆和司机的来源,网约车服务可分为三种模式:私家车+私家车主模式、租赁公司车辆+劳务公司司机模式,以及平台自有车辆+劳务公司司机模式。鉴于包括滴滴公司在内的网约车平台主要采用私家车+私家车主模式,而且该模式下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因此我的文章仅针对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探讨。首先我对网约车侵权案例进行了一个归纳梳理,对于网约车侵权中的责任分配问题,司法判例中已出现了4种不同的法律依据。我国现有法规及司法判例已明确赋予网约车平台保证运营安全、保证乘客合法权益的责任,但是对网约车平台与司机责任分配的法律依据并不统一。我认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构成雇佣关系,应当适用雇主替代责任。我国雇主替代责任赋予雇主较严苛的注意义务,要求雇主从整体上保证经营活动的安全。我认为对网约车司机的侵权也可以适用雇主替代责任,同时应调整现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的规则,要求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救济,同时维护网约车运营的安全。”

 

下午13:30分,主题研讨会继续举行。本次大会的第三个研讨主题是“共享短租中的法律问题与共享经济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5vip太阳集团官网15vip太阳集团官网硕士研究生邹金同学主持,与会同学集聚宁远楼228室就此主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陶伟腾(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同学以论文《小猪短租的税法思考》为基础,围绕短租市场进行了法律问题的探析。首先,陶伟腾同学对我国短租市场的分类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和理解做出了定义,将短租市场分为了“共同居住型”、“二房东型”、“酒店式公寓型”,并对每种形式的特征做出了形象的比喻与阐述。其次谈到了不同短租业务课税要素的确定。第一是纳税主体的确定与识别,第二是运用分类化的思考模式对不同类型的短租模式的税种税率做出细分,第三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最后,陶同学谈到了解决问题的策略,集中在短租行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的征管问题,即通过设计相应税收征管机制以完善税收征管、预防偷税漏税,比如采用信用评级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等。

 

陶伟腾、杨英涛、冯硕、杜洁惠、严子润同学发言)

杨英涛(上海大学15vip太阳集团官网硕士研究生)同学主要围绕论文《论共享经济中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irbnb短租共享交易为例》展开了论述。他首先简单介绍了共享经济的兴起与发展背景,让与会同学们对共享经济的起源和主要概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其次杨英涛同学引用了北大教授的陈述引出了自己的讨论,即Airbnb短租共享交易下产生的法律纠纷——第一点是Airbnb与房主之间的法律纠纷,第二点是Airbnb与房客之间的法律纠纷,第三点是房客与房主之间的法律纠纷。他还进一步谈到了四种共享经济中常规的纠纷解决机制——协商、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在线纠纷解决、仲裁和诉讼,并对四种不同模式做出了解析和比较。最后,杨英涛同学结合所提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共享经济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他表示:“互联网+引起的在线纠纷解决标准会趋于统一化,而且第三方中立机构将发挥更大作用”。

冯硕(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同学一开始就单刀直入地指出很多共享经济的本质是“租赁”,然而其中的隐私保护涉及公法领域,一旦跨境更是复杂。据此,冯硕同学结合自己的论文《论共享经济时代的软法治理——以个人数据跨境保护为视角》谈到了共享经济时代个人数据跨境保护软法治理的必要性。第一,共享经济和个人数据有分不开的关系——一方面,个人数据的共享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共享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但另一方面保护个人数据却很容易以非关税壁垒的方式出现从而阻碍共享经济的全球化。第二,个人数据跨境保护存在区域立法障碍。不同区域立法不同,信息保护立法可能面临在一国不合法同时在另一国却合法的问题。第三,数据跨境保护还存在国际法障碍,“硬法”的强制性缺乏实践层面的可行性,需要不断妥协和磋商。其次,冯硕同学浅析了共享经济时代个人数据跨境保护软法治理的可行性。他提到,国际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为国际组织、决议、宣言、声明、指南等,在互联网的推动下,软法治理正越来越多地渗入到共享经济中。最后,结合中国实际,冯硕同学提出了共享经济时代中国应有的个人数据跨境保护立场。他认为,在路径选择上应当充分发挥软法的治理作用,在审查过程中要强调对相关软法的整合,注意增强软法道德理性、规范软法制定程序等方面完善软法的效力。

杜洁惠(暨南大学15vip太阳集团官网硕士研究生)同学紧紧围绕自选细分主题“共享经济下的知识产权”,并结合自己的论文《共享经济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反思——以共享单车企业为视角》对议会主题进行了多维度的论述。首先,杜洁惠同学结合现实生活实例,为大家简单介绍了共享单车知识产权争夺战的历史与现状,并表示专利侵权问题一直在共享单车行业之间上演。同时,她发现我国几家“走出去”的企业,提交PCT国际申请的数量普遍不多。其次,杜洁惠同学以“共享单车三巨头”(摩拜、拜克洛克、常州永安)为例,为大家详细介绍了当前共享单车企业的专利概况,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她建议的企业专利策略和专利布局,如形成专利组合等。由点及面,她还进一步就还未大热的议题“商标战略”和“著作权战略”进行了简单论述,并提出了企业需要格外注意的商标问题和著作权问题。最后,她对自己的发言进行了小结,并表示企业应当利用技术优势,申请专利获得专用权,还应建设自己的防御战略、注意版权保护。

严子润(华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同学对共享经济中的专利未来发展进行了探讨。他开场即表示:“专利局对于商业领域专利的态度由早年的排斥逐渐转化为接纳。”接下来,他结合论文《共享经济推动下的商业领域专利未来发展探讨》从不同方面对共享经济中的专利发展进行了论述。首先,他谈到了商业模式和商业方法的概念区分问题。其次,他浅谈了商业领域专利保护的历史,着重谈到了著名的“道富案”以及与此相关的“专利蟑螂”问题。由此,结合“道富案”他对商业专利审查标准进行了再思考,提出应当“去标准化”。最后,严子润同学剖析了我国法律手段对于商业模式的保护状况,并探讨了设置商业模式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能模式。他表示:“商业专利在我国未来发展势在必行,我们有必要做好相关理论准备,为可能出现的问题提早准备,以保障商业专利在我国的良性发展。”

 

在15vip太阳集团官网研究生曾麟同学的主持下,发言人和与会人就第四个主题,即共享经济中的具体部门法问题在另一会场进行了探讨。

清华大学15vip太阳集团官网的陈文昊同学主要围绕共享经济下的盗窃罪结构的调整控制进行了发言。他首先介绍了刑法背景下的大趋势,表示财产犯罪的一个结构的扩张,逐渐以“占有”为核心转为以“利益”为核心。在文章的开篇,陈文昊分析了三个共享单车案件的判决结果,认为其本质上还是处于传统财产犯罪中以“占有”为核心的理论框架当中。他认为:“随着共享经济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新型财产犯罪问题涌现出来,一些新型盗窃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但是往往理论脱节而无法以刑法调整,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占有和盗用的判断。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剧,以“使用权”为核心的新型财产犯罪可以分为三类:藏匿性、占用型、盗用型,在前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完全排除单车权利人而据为己有的意思。在所有权结构中,使用权能相对于核心权能的离心趋势越来越明显,主要基于信用平台的契机以及需求多样化导致财物的闲置率增高。社会上现在出现了针对使用权能的犯罪,在西班牙、德国、日本刑法以及英美的判例中都有相关的内容,遗憾的是,我国现有刑法理论中的财产犯罪框架可以说无法全面应对这一问题,需要对财产犯罪的结构进行重构以此来解决该问题。目前面临的困境是以有体物为核心的盗窃罪体系,行为人转移的意思并不是那么明确,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问题,综上所述,如果将对盗窃罪的定位从传统理论中的“占有核心模式”转化为“利益对应模式”,就可以扩张处罚共享经济中的“使用盗窃”。最后,在不断发展的时代,共享经济推动着财产性利益的保护要求促使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理论再次进行结构上的本质性转型。我们不能记得自己在一条船上而忘记自己在一条河上,只有以现实需求为导向,不断修正刑法理论的大厦,与时进,才能离正义更近一步。

 

陈文昊、王林、赵炜佳同学发言)

福州大学15vip太阳集团官网王林同学的论文主要是关于论共享型企业的洗钱风险防范。他表示共享型企业的全球定位是整合闲置资源,物尽其用,但是我国目前的共享型企业,以共享单车为例,其认为是一种伪共享,以实物使用为介质的具有融资性质的产品金融模式,以ofo、摩拜为代表。接着,王林同学从洗钱行为的概念特征入手,通过分析共享型企业的特征,对该类企业的洗钱风险从六个角度进行分析,具体包括融资过程中外资进驻,其资本的合法性调查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从国家金融秩序来说,实际的盈利和获得资金,没有一个独立账户,我们所交的押金与其资本如果在一个账户,再加上外国资本的投入,很容易产生洗钱风险;若上市将会对中国股民、经济带来不利影响,一旦抛售,很容易使得中国股民损失;资金池若缺少严格的监控可能会成为洗钱中心;共享型企业打造的诸多的商业合作带来的资金流转使得洗钱行为成为一种可能;共享型企业的财务信息中的损益部分基于其特性可能成为“黑钱”的藏身之地,而且目前很多共享型企业并没有找到盈利模式,所以是否可能借押金来洗钱,在经过复杂的操作之后变为合法收入;共享平台的账户多,真假掺杂,资金在这些账户的来回流转,也可能成为洗钱方式之一。因此,共享平台也是日后“反洗钱”监管上需要重点监控的对象。目前多部门并没有就洗钱达成一个系统性的协调机制,所以各个部门在行使自己职责的过程中,有执行空白。管理方面,共享型企业的准入门槛不高,缺少对资本流入流出的严格监管,为监管部门带来了监管难度。虽然北京、上海出台了相关的专款专用文件,但是还是有很多城市没有相关规定。最后,王林同学提出了我国可以从立法层面、监管层面等对共享型企业反洗钱措施进行完善,例如加强刑法关于洗钱罪的入定门槛问题,构建以《反洗钱法》为核心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等。

北京师范大学15vip太阳集团官网赵炜佳同学发言的主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应当尊重社会学的规律并且应当匹配当下的形势政策。问题的提出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9月份发布的文件,其指出鼓励民营企业进入“互联网+”等新兴领域,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但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仍然是隐患丛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极其容易异化为民间合法融资的桎梏。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规避集资活动的潜在风险,任何资金融通活动必须经由国有金融中介机构进行,于是,一切未经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筹资的活动,都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问题在于,这样的解释逻辑也许符合刑法典颁行时期的经济背景,但是否能与共享经济背景下的金融发展要求相契合呢?我们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当下的金融现状:一方面,于中小企业而言,他们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此时向民间借贷的低利息低成本优势便格外凸显;另一方面,民间确实存在大量闲散资金,民众想要凭此获得收益,藉助于P2P网贷平台能够更加高效快捷地享受比银行更高的资金收益。这是一种双赢的互利合作模式,理应得到官方的认可与法律的保护。在历经孙大午案、吴英案与孙成杰的巨大争议后,民间金融终于在与官方金融的博弈与角力下取得共生并存的政策地位。在教义刑法学的立场下合理界定“公众”,及时摒弃陈旧的“亲友”之标准,借鉴美国“安全港”制度,将意思自治基础上的投资人与筹资平台之信息对称作为认定“公众”的新标准,契合共享经济的时代发展背景,进而促成互惠型P2P金融模式“飞入寻常百姓家”。

华东政法大学的硕士研究生陈志峰同学围绕共享经济的节能减排激励制度研究进行了阐述。其阐述分为四部分:共享经济的节能效益缺乏支持,共享经济的低碳节能效益与制度激励的必要性,《节约能源法》对共享经济节能减排激励的不足与空白,共享经济节能减排激励制度的域外借鉴与制度路径。陈志峰同学主要介绍了环境效益即低碳节能效益,包括最大程度上利用闲散资源,在现存产品范围内满足需要,实现资源能源的节约,减少浪费,引领民众技能环保意识,在不消耗资源的情况下,增加社会总体财富总量。接着,面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现状以及共享经济的节能减排效益围绕共享经济节能减排激励制度的必要性为大家介绍过去的现状,以及目前的发展方向等内容。关于《节约能源法》目前的不足与空白主要包括了这几点:第一,尚未对共享经济等节能商业模式做出规定,类似于《节约能源法》等的产业法具有一些特性,它们主要是对产业的一种导向和引领的作用,具有比较强的经济激励的属性,但是我国的这个法目前在共享经济领域滞后还没有相关的规定;第二,对于产权制度的规定缺失,以环境资源容量为内涵的产权制度在很多地区都有试点,但是我国尚且没有在法律中将其吸收进来;第三点是缺乏对共享经济财政税收支持的制度设计,主要是指对节能减排方面的支持;第四,吸引社会资本对共享经济节能减排进行融资的引力不足,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激励并不能够支持节能减排的深入开展,也依赖于现金流的注入与资金的流通。最后陈志峰同学从《节约能源法》的角度提出一些制度设计的建议:将共享经济等节能商业模式纳入《节约能源法》节能奖励制度考量范围内,构建产权交易制度,依靠市场机制推动共享经济模式下节能减排,建立多元化的共享经济模式节能减排财政激励措施体系,构建共享经济模式下社会资本融资机制,革新民间资本节能投资模式。

 

(陈志峰、金超、耿启幸同学发言)

浙江大学15vip太阳集团官网的硕士研究生金超同学主要介绍了劳动关系视角下网约用工纠纷研究。他表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美甲”、“互联网+厨师”、“互联网+交通”等纷纷涌现,与此同时共享经济借助互联网的平台得到迅速发展,在新的运营模式中出现了诸多劳动纠纷。文章开篇通过分析四个案件,发现在网约工和网络平台的关系判断上,第一,在劳动管理和报酬认定方面,不同法院的观点不一样,第二,在业务认定方面,有些法院认为运营商从事的是网络平台的建设运营,主要是业务供给信息的收集发布,网约工提供的劳动并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有些法院又认为网络平台提供的业务平台具有针对性和特定性,网约工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无疑法院对“业务”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关于共享经济下网约用工的法律定位,网约工一般有三个来源:直接签订劳动合同、间接合作和直接合作,对于这三种不同来源,金超同学为大家详细介绍了不同学者的不同观点。他表示:显而易见的是网约工对于网络平台没有很明显和强烈的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网约工工作时间自由,入职和解约自由,通过合作协议,很难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总体上实行的是“单一调整模式”,对所有劳动者统一实行 “一体适用、同等对待”,它使得部分雇员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部分雇员反而得到过度保护,现实说明这一模式急需改变。尽管我国也承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但是规定如此重要的事实劳动关系的仅是《通知》,位阶过低,且在司法实践中已证明其较为模糊,已给司法裁判带来困扰。未来应当对《劳动法》第16条进行完善,在法律层面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进一步明确判断原则和标准。最后,根据我国国情和《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应对从属概念进行宽泛的解释,保证在劳动法上对领域广泛的工人们进行保护。在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后,网约工和网络平台之间还涉及押金的退还、报酬的发放等纠纷,应按照双方的协议进行裁判。对于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则应给以网约工《劳动法》上的保障。”

华东政法大学的硕士研究生耿启幸同学以公平竞争审查模式的构建为切入口论述共享经济下的反垄断与松管制。他简单介绍道:“全国已经有很多省份发布了网约车实施意见,沿海地带政策较多,较严格,各地对户籍、驾驶资格、排量车型都有一些要求,但是没有一家行政机关按照规定主动说明是否对网约车细则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因此,他认为:“改革的重心应当从要素市场的全面开放转移到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全面规制,尤其是改革政府的政策制定行为已成燃眉之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竞争主管机关分析、评定现行政策对竞争的影响,提出不妨碍政策目标实现且对竞争限制最小的替代方案, 实现反垄断与松管制的监管目标。”反垄断首要反的就是政府权力机关的行政垄断,对政府权利的规制,以及现行政策的一些问题,我国的反垄断法也进行了单章的规定。松管制并不是完全放松管制,而是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松管制”的重点在于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两者的平衡可以以下方面考虑,从后端走向前端,反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互联动,这是因为制度设计的无奈与缺陷暴露了规制政府经济权力运行的短板,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确立恰恰弥补了制度设计的一大短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能够有效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矛盾与冲突。”

下午3点45分,本次论坛的闭幕式在宁远楼232举行。闭幕式由参会同学代表清华大学15vip太阳集团官网博士研究生陈文昊总结发言,15vip太阳集团官网15vip太阳集团官网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副教授冯辉致辞。

 

陈文昊同学发言

参会同学代表陈文昊(清华大学15vip太阳集团官网博士研究生同学首先对15vip太阳集团官网15vip太阳集团官网表示了感谢。他表示:“这次参加论坛最大的感受是各部门法的聚集非常有利于开阔思路,跨学科研究是非常重要,比如,刑法和民法中对于货币占有理解差异,在民法中占有即所有,但是在刑法中侵占是指把占有变为所有,因此,其他部门法的解读以及视角的转化是非常重要的。套路贷的案件该怎么定罪,阴阳合同的存在原因又是什么,贷五万签十万的合同,这其实是因为民法规定的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利率无效,这表明了在实践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规避法律而签订这样的合同,其真正的原因不在刑法中而在民法。再如,开车压死人,倒车又压死人,将倒车也定位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似乎从理论上是不合理的,但法官在实践中之所以这么判是基于两个罪名赔偿不一致的考量。进而,我又在思索类似案件发生在美国会怎么样,美国的保险制度非常完善,当出现这样的问题时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是我国目前相关的保险制度没那么完善。所以很多问题不仅仅是刑法里面的讨论,要开阔思维,多做跨学科的思考”最后他表示大家今天的讨论给他带来了很多收获,并对下一届论坛的召开表示了期待。

 

冯辉副院长致辞

冯辉(15vip太阳集团官网15vip太阳集团官网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副教授)致辞:冯辉副院长首先感谢了陈文昊同学结合自己专业进行的分享,认为陈同学体现了清华刑法的特色。紧接着,冯辉副院长对两年论坛的活动进行了比较,他表示:“去年活动的点评人全部是老师,由两名教授,四五名副教授,四五名助理教授组成了一个相对比较庞大的队伍,这种制度设计使得时间较为紧张,学生发言时间相对有些短,所以今年就总结经验,更新了形式,论坛的主持、发言、与谈均由学生完成,主办方主要是希望参会同学都能参与到讨论分享中来。”接下来,冯辉副院长谈到了会务的组织过程,他坦言:“主办一个全国性的学术论坛有很多困难,全国也有很多高校有类似活动,有规模更大、人数更多的,但是能够对来回交通费、住宿费全部承担的可能目前不多。”关于主题,冯辉副院长继续总结道:“活动的主题都是结合贸大的特色,去年主题是互联网金融,今年是共享经济,明年应该也是这样的,以身边的事为选题,比较符合大家的切身经历。老师在看论文的时候,感觉到大家的论文质量很高,尤其是传统的来自五院四系的同学,确实给我们很好的启发。”

关于专业内容,冯辉副院长说:“我们这个时代就处于这样一种环境之中,大家来自不同的学校、不同的单位、不同的专业,有着不同的心态、不同的立场。十年前我们想不到有余额宝,就像我们五年前想不到有共享单车一样。当我们骑单车时绝对不会觉得不便利,当我们不骑车时看到乱停乱放时,会感到这个事情对整体秩序是有很大的危害。所以整个社会的治理结构,在政府看来就像我们今天提交的论文一样,有各种各样的想法和需求。大家知道,在民主时代、在市场经济时代、在法律时代,需求和供给是没有办法被替代的,所以法律规制的目标不应当是取代供给,而是去引导,创造而不是抹杀,否则市场规避将会无穷无尽,引发的法律问题会导致社会嘲笑法律的滞后性。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去年的互联网金融还是今年的共享经济,都可以称之为商业性规则和法律规则的衔接和转化,既考验政府的智慧,也考验学者的智慧。我们这种法治后发国家有一个很大的特点,不仅仅为政府提供了试错的可能,有人称之为试验性立法——做错了,那就再来一次,反正我们有足够的时间空间,这也为学者提供了试错的舞台。以前在刑法、民法领域没人敢挑战权威,因为无论学习多久,都是在一个框架下的,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主导是在民法和刑法这样的体系下的时候,创新是很难的。美国为什么能引领法治?因为他们没有像大陆法系这样划分,他们讨论的都是非常具体的问题,在课上他们往往可以选择最新的、最近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这种情况下学者也可以试错。往远了看,我们是希望这样的论坛不仅可以让同学们有平台能让自己的才华得以展示,也希望对中国法学教育有所促进,尤其是研究生的学术训练”最后冯辉副院长再次感谢了积极参与投稿的高校以及同学们精彩纷呈的高质量论文。

(以上文字均根据会议录音整理而成,未经发言人本人审阅)